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楼**楼**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京华**楼**号,2019年3月15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4月1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7********,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2019年3月15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因涉嫌盗窃罪,同年4月1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开着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被告人张某某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院内盗窃履带板8-9块,二人将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废品收购站,卖了700元左右。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开着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院内盗窃履带板16-17块,三人将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金属回收站,卖了1200-1300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孙某某开着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曹某某、张某某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院内盗窃履带板15-16块,三人将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废品收购站,卖了1200元左右。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钟左右,孙某某开着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曹某某、张某某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院内盗窃履带板16-17块,三人将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金属回收站,卖了1200-1300元。
2018年1月8日晚上10点多钟,孙某某开着黑色的中华汽车(车牌号:冀B6****)拉着曹某某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院内盗窃履带板17-18块,二人将盗窃的铸铁履带板卖到了古冶区**金属回收站,卖了1400-1500元。
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铸铁履带板107块价值50290元.孙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三人多次到古冶区三友碱厂片石厂内盗窃铸铁履带板,其中,孙某某参与盗窃五次,盗窃铸铁履带板70余块,价值约30000多元,曹某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铸铁履带板60余块,价值约20000多元,张某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铸铁履带板60块左右,价值约2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附:
1.被告人现在均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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