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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号,住巢湖市**小区**街**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无为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巢湖市**小区**街**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巢湖**店员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在网络上利用“安徽麻将”APP邀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5月,孙某某、陈某某邀集被告人方某某一起开设赌场。三被告人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结算赌资,一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经安徽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孙某某分别转入、转出赌资2784846.66元、2130137.8元;方某某分别转入、转出赌资3747359.62元、3429567.62元;陈某某分别转入、转出赌资2677740.32元、2175045.24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在各自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到案之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方某某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审计报告;

6.电子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现均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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