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5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烧烤店门口,无故对被害人周某甲等人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某从**烧烤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手持菜刀追砍周某甲等人,致被害人周某甲左眼眶下壁、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左侧下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外伤性牙齿松动,+1牙体部分缺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俊峰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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