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4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共同设置电网猎捕野猪。同年11月10日,四被告人将孙某某购买的电瓶一台、大功率智能逆变器(高压变电器)一台,安放在万源市新店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董某某的老房子内,并从高压变电器上拉出一根总长度约2公里的电线至某某村某某组堰塘坡山林内。铺设过程,由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清理线路障碍,被告人王某某铺设铁丝,被告人张某乙固定铁丝,被告人孙某某安装、调试机器设备及通电等其他工作。当晚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接通电源,成功猎捕野猪一头,售得3007元。
次日,因被告人张某乙意识到设置电网狩猎是违法行为,遂口头劝诫孙某某、张某甲二人停止该行为,但未起到阻止效果。当晚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依然接通电源狩猎,却将上山打猎的村民付某某电击致死。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电击伤死亡。事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在公共场所以私设电网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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