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环岛附近,故意追尾曹某某驾驶的别克君威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故意冲撞王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车号皖******),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3500元。
3、2018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与**路十字路口,故意追尾陈某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10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故意追尾张某丙驾驶的尼桑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附近,故意追尾王某某驾驶的奔驰牌汽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六环路出口,故意追尾许某某驾驶的本田牌汽车,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故意追尾张某丁驾驶的宝骏牌汽车(车号苏******),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11000元。
8、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一路口,故意追尾华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车号冀******),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5000元。
9、2018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故意追尾吕某某驾驶的东南DX牌汽车(车号吉******),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6000元。
10、2018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湾镇**路**食堂附近,故意追尾周某某驾驶的雪铁龙牌轿车(车号冀******),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18000元。
11、2019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故意追尾陆某某驾驶的尼桑牌轿车(车号冀******),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4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故意追尾柯某某驾驶的本田雅阁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3200元。
13、2019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小区北门附近,故意追尾张某戊驾驶的丰田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7000元。
14、2019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路,故意追尾邹某某驾驶的丰田凯美瑞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10000元。
15、2019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镇供电所附近,故意追尾郑某某驾驶的传祺牌汽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3000元。
16、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北区**门附近,故意追尾雷某某驾驶的奔驰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6000元。
17、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路,故意追尾刘某某驾驶的大众宝来牌轿车(车号京******),后以对方酒后驾车相威胁,索取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与双桥路交叉路口附近的田老师红烧肉餐馆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和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收条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或者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待判决处理物品:手机3部、宝马牌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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