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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张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共党员。住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中共党员。住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为了扩大种桑养蚕规模,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从别人手中流转的位于肥西县铭传乡新光村卞岗头的136株退耕还林意杨树砍伐,后被告人孙某某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肥西县官亭镇的王某某树行,得款15089元。

经鉴定:被伐意杨立木蓄积计19.20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勇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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