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职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东区**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0日至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共同经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组织实地考察、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王某某等31名投资人宣传、销售山东**有限公司种植巨菌草项目的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返利。经司法审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715700元,其中复投金额371万元,返本付息共计人民币12487987元。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巨菌草合作种植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蔺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鹏
2019年3月2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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