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6********,汉族,文盲,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5年12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化工厂司机,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追诉被告人林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薄某某、林某某来到**有限公司**采油厂**井,打开井口阀门,接上塑料管线,将原油引入所驾驶的白色厢货车桶包内实施盗窃。油区护卫大队通过井场监控发现原油被盗,即赶至井场进行抓捕,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逃离井场。白色厢货车及车内原油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内有原油2.82吨,价值1031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薄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原油,价值1031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薄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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