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镇**路**巷**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房。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号。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村**街**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房。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号。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向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送达《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以被告人荣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均于受理当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六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山东省德州市或潍坊市实施了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收购被告人张某某及杜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德州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共8套后出售,张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组织被告人荣某某、张某某谋划在山东省潍坊市买卖营业执照以非法牟利,被告人荣某某介绍并组织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及霍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到达潍坊市,并同被告人张某某指导、帮助该四人在潍坊市寒某某**每人各办理3套营业执照。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及霍某某将自己自己办理的共12套营业执照通过荣某某、张某某出售给孙某某,荣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后因被告人孙某某未找到合适买家,该12套营业执照未出售被其丢弃。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先后办理2套公司营业执照,并以每套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获利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荣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荣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公司企业注册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荣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六人买卖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以上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六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讯问笔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