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C*****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南东环路上撞上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冀C*****奥迪轿车后,以被害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为由,敲诈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甲、郭某某准备实施敲诈勒索酒后驾驶车辆的人员,商量由郭某某、张某甲负责寻找酒后驾驶车辆,孙某某驾驶车辆蓄意与酒驾人员的车辆碰撞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018年7月21日凌晨2点左右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城绿洲小区东侧消防通道入口的路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C*****轿车故意撞击酒后驾驶人员林某某停在路边的冀C*****目标轿车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伙同郭某某(正在抓捕中)以被害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为由向林某某敲诈勒索2万元(未遂)。
3、2018年9月8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轿车在102国道秦皇岛市开发区深河大酒店西1公里附近,故意两次对正常行驶的由王某乙驾驶的冀CEZ620轿车进行别车,被告人孙某某称王某乙将他的车撞了,敲诈勒索冀C*****车内乘车人员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CV3753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东堡高架桥转弯处将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冀J*****轿车逼停后,孙某某称胡某某撞他车了,但胡某某车身无剐痕,孙某某驾驶车辆前后保险杠都是伤,并且前保险杠用螺丝固定着,车身都是刮痕。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喊来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正在侦查中)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孙某某敲诈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长军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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