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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丁在普安县**镇**村**组吊洞(地名)纪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抓扯,后张某某、孙某对孙某丁进行殴打,致孙某丁受伤后到普安县**镇卫生院检查,并于2020年1月3日到贵州**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孙某丁此次外伤造成左侧第8肋骨骨折、左侧第7前肋骨折,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后军

                              检察官助理 谢靖禹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住普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20866****;被告人张某某住普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28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证据4份。

       3.起诉书1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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