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喜庆委一组。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2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捕前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8时许,经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保定市翠园街翠园大厦1701房间、卖淫女刘某某与嫖客钱某某在2016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支付了嫖资2100元。孙某某按照嫖资数额收取百分之四十的渔利,并收取50元的房间费。经查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介绍卖淫女卖淫两次,并多次为卖淫女提供接送、收取嫖资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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