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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尹某某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街道****号,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组**单元**室。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刘某甲(另案处理)获知盐城市委党校开办全国环境系统培训会的消息后,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等人至盐城市市委党校,刘某甲拨打党校前台电话骗取参训人员信息,后由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冒充参训干部,以同学联络感情为名先后将被害人刘某乙、解某某诱至盐城迎宾馆客房部二楼房间、盐城维也纳酒店8915室打麻将。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等人通过打手势等方式控制输赢,分别骗得刘某乙人民币3000元、解某某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按照事先共谋时合议的分赃比例,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或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截图、旅馆登记信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七台河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

2.被害人刘某乙、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视频勘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楼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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