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乡**村,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乡**村**内吃饭时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邢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离开饭店,并准备菜刀、某某某等驾驶辽A****M号白色丰田轿车返回**饭店蹲守被害人。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尾随邢某某、田某某车辆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门,待被害人邢某某、田某某下车后持菜刀、某某某将二人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损伤致左肺破裂(伴T7棘突骨折),并经开胸肺修补、左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头皮裂伤、左上肢软组织裂伤(伴尺骨鹰嘴皮质骨折)、右上肢软组织裂伤(伴肱骨皮质骨折)、背部软组织裂伤(未进入胸腔的2处)、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轻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耳廓裂伤、左大腿软组织裂伤、右大腿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田某某右背部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那灵坤
2015年8月11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卷宗二册。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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