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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夏某某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学人员,**培训学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公园街****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18年8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字复印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建工街**,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18年8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大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18年9月1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夏某某、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03月份至2018年08月份之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在延吉市**街**打字复印部伪造**大学,**大学,吉林省**学校,**医院,安图县**医院,珲春市**医院,敦化市**医院,和龙市**医院,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医院,延吉**医院有限公司,延吉市**诊所,延吉**医院,延吉市**综合门诊部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学院”、“安图县**医院”、“珲春市**医院”、“**医院”、“长白山开发区**医院”、“和龙市**医院”、“敦化市**医院”、“延吉**有限公司”、“延吉**综合门诊部”等9枚橡胶印章印文均与原单位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指使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春市**路和**大街交汇处的**网吧内用电脑伪造、变造职称证9件、毕业证2件,共计11件。

3.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之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延吉市**街**号楼**单元**室用电脑伪造、变造职称证14件、毕业证2件、工作年限证明3件、学历认证报告2件,共计2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各单位证明、延吉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指认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甲、金某某、千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夏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夏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卢某某,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峰

2020318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夏某某、卢某某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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