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唐某某等非法吸收存款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511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区域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8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44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区域经理。2017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号国际明珠41楼**号北京******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担任经理和经理助理。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张某某通过向客户大肆宣传、面对面讲解及上课等手段,许诺以高额利息作为对投资客户的回报,但是在客户的投资款到期后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返款。 2018年9月份,北京******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关门停业。经审计,鞍山地区涉及的投资者共计2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3810000元,实际损失共计36116185元。其中唐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8月1日之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数额为303万元,已经返利183367元,投资损失金额为2846633元;张某某在2018年8月1日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数额为78万元,已返利为10448元,投资损失数额为769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以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47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