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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远县**乡**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0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辆三菱吉普越野车(赣******),从新龙乡圩上途径甲江林场,流窜至**附近被害人杨某某的石料厂内,在厂区内的电机室找到带铜丝的电线后,采用破坏启动柜、关掉电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剪剪断电线等方式盗取电缆线。另外,在厂区内的电工操作室,采取爬窗入内、用钢丝剪剪线等方式盗取电缆线。共盗得总重约600斤电缆线。随后孙某某、唐某某2人使用孙某某驾驶来的越野车将盗得的电缆线运送至安远县城国兴汽车城后面的一个废弃果园山上的房子内藏匿。之后孙某某在该废弃的果园房内将盗得的电缆线剥皮留铜芯。2020年7月21日,孙某某将盗来并剥皮的铜芯线通过孙某甲(绰号“**”)贩卖至广东省东莞市**带,非法获利4171元。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计2.0461万元,自耦减压启动器2台受损价值计1.017万元(安价字《2020》第33号)。

2020年6月28日凌晨2:0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途径新龙圩、龙竹村,流窜至车头镇被害人徐某某所在的钼矿厂电工房内,采用拆除电闸铝板、剪断电缆线等方式,盗取电缆线、断路器等电器原件,并将拆剪下的电缆线、断路器等集中放在该厂房门口的路边。后孙某某、唐某某2人骑摩托车返回唐某某的家中骑到电动三轮车,欲将盗取的物品运走,当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来到厂房门口时,被住在厂房职工宿舍的徐某某发现,孙某某骑三轮车逃离时将徐某某撞倒在地(徐某某的伤情未能鉴定),而步行的唐某某听到有人喊“抓小偷”时,便独自逃离现场。之后徐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在现场见证被害人拾回并清点被盗的物品。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及电器原件价值计2.6105万元(安价认字《2020》第32号)。

2020年7月25日凌晨2:0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三菱吉普越野车从高云山的家中窜至安远县**镇金山时代工地,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剪,将工地内两个吊塔机的供电电缆线剪走。同日13时许,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高云山乡上濂村孙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装载着电缆线车牌为赣******的三菱吉普越野车及车内共计123.2米电缆线。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096元(安价认字《2020》第31号)。

2020年7月25日,孙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6日,孙某某的前妻退出赃款4171元,公安机关将该款如数退还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孙某某车上的电缆线退还给了被害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工作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孙某某盗窃3次(1次盗窃未遂),盗窃财物数额53662元,破坏财物数额10170元,属盗窃财物巨大;唐某某盗窃2次(1次盗窃未遂),盗窃财物数额46566元,破坏财物数额10170元,属盗窃财物较大。孙某某、唐某某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部分退赃、部分事实未遂、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部分事实未遂、有违法犯罪前科、相对作用更小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唐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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