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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周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7年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商河县**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商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索取高利贷牟利,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5日,被害人任某甲向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借款人民币6万元(以下金额均以人民币计),期限5日,利息2600元,由吕某某等人担保,后任某甲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为索要上述高利贷,三被告人驾驶周某甲的轿车带着任某甲到济南市长清区**工地找到担保人吕某某,当日11时30分许,三被告人将任某甲、吕某某带至三人租用的办公地点商河县帝景城1号楼3单元603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以言语威胁任某甲、吕某某还钱,不还钱不让二人离开。当日18时许,任某甲、吕某某承诺三日内还款后三被告人让二人离开。本次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任某甲、吕某某约5小时30分钟。约几天后,三被告人联系吕某某到其办公室要求吕某某偿还3万元,并将吕某某的一辆长城C30轿车扣留,第二天下午吕某某给周某乙3万元现金将其轿车开走。

2、2015年7月份一天,为向任某甲索要上述高利贷,三被告人商量找任某甲还钱,不还钱不让其离开。当日上午9点左右,周某乙电话通知任某甲来到其办公室,三被告人和任某甲算账,任某甲尚欠本金6万元,利息4.75万元,并让任某甲将4.75万元的利息写成1.5万元和3.25万元两张借条,写好借条后让任某甲找担保人担保,任某甲未能找到担保人,三被告人提出由任某甲的家人担保,任某甲不同意,三被告人对任某甲实施殴打,言语威胁恐吓,任某甲被逼无奈,答应找哥哥为其担保1.5万元的借条。当日21时许,三被告人驾驶周某甲的轿车带着任某甲到商河县**镇**村任某乙的肉食门市部找到任某乙,任某乙在任某甲借周某乙的1.5万元借条上签字担保后,三被告人让任某甲离开。本次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任某甲约12小时。

3、次日13时许,三被告人电话又联系任某甲到其办公室归还借款,提出由任某乙偿还其担保的1.5万元,不还钱不让任某甲离开。当日16时许,任某甲联系任某乙,任某乙问了地址答应还钱,当日21时许,任某乙驾车来到商河县帝景城小区门口,将1.5万元现金给了孙某某后带任某甲离开。本次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任某甲约8个小时。

4、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同车某某面向社会发放私人贷款,2016年4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贷款三万元,月息9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2016年5月9日19时许,为索要上述债务,孙某某、周某甲、车某某将张某某非法拘禁于商河县帝景城小区1号楼3单元603室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周某甲打了张某某的脸一巴掌,孙某某持刀恐吓张某某,以“卖血”等言语威胁张某某,并打电话给张某某的母亲要求其筹钱才能放人,后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400元现金交给周某甲。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锁门后离开,由孙某某及车某某看管张某某。次日凌晨3时40分许,张某某趁孙某某与车某某睡觉之际从客厅窗户跳楼逃跑,跌落地面后导致腰2.3椎体及附件骨粉碎性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该事实被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6月13日、5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任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甲陈述;4.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孙某某、周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孙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淑香

许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99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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