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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本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本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餐饮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乡**村**号。曾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2016年11月被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2019年5月被拘留。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向其转账的资金涉嫌诈骗及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各自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给对方,并根据对方的安排与指示,对上游诈骗团伙骗的转账资金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分流,最终将赃款通过虚拟货币的形式统一交付给对方,共计涉及金额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被害人莫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苑*幢**室内,接到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需要回收销毁并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5 008元,其中5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2、同年6月3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湾**号家中,接到陌生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回收并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4 140元,后上述赃款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3、同年6月4日,被害人潘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家中,接到陌生微信称可以提供贷款,后通过微信和QQ联系对方,并经对方推荐下载“大众金融”贷款app,后被对方以账户被冻为由,被骗10 000元,后上述赃款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4、同年6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家中,接到自称是韵达公司快递员的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快递丢失可以理赔,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54 900元,其中10 5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5、同年6月4日,被害人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村***家中,接到陌生女子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10万余元,其中6 98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6、同年6月7日,被害人谢某某在河南省长垣市**村**号家中,接到陌生女子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7 900元,其中 2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7、同年6月4日,被害人谢某乙在浙江省温州市**小区*栋**室内,接到自称是圆通物流理赔公司的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快递未送达可以理赔,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23 722元,其中2 9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8、同年5月10日,被害人邓某某在本市萧山区**街道**公司焊装车间内,接到自称是贷款公司的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办理过学生贷款可以注销账号提升额度,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12 400元,其中12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9、同年6月3日,被害人杜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苑*幢**室家里,接到自称是贷款平台的陌生男子电话,称其需要注销账号消除征信影响,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12万元,其中4万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0、同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家中,接到陌生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回并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85 300元,其中5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1、同年6月7日,被害人杨某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家中,接到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13 500元,其中4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2、同年6月4日,被害人童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街道**村*号家中,接到陌生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9 700元,其中9 4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3、同年6月1日,被害人方唱唱在本市钱塘新区**天地*幢**室家中,接到陌生微信信息称可以提供贷款,后通过微信和QQ联系对方,并在对方推荐下下载“融信通金融”贷款app,后被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6 000元,其中1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4、同年6月9日,被害人沈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区**路**号,接到陌生男子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回收并给予赔偿,后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30 800元,其中 24 4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5、同年5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浙大**校区**舍中,接到陌生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36 299元,其中19 3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6、同年6月4日,被害人冯某某在本市新天地**教育办公大楼内,接到陌生电话,称其在淘宝上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予赔偿,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59 779元,其中9 9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7、同年6月8日,被害人朱某在本市下沙海关保税区杭州**有限公司内,接到自称是贷款平台的陌生男子电话,称其需要注销账号消除征信影响,后通过QQ联系对方,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被骗33 395.11元,其中4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

18、同年6月5日,被害人曹某在甘肃省临洮县**镇**苑*号楼*单元**室家中,接到陌生微信信息称可以提供网上金融投资平台,后通过微信和QQ联系对方,并经对方推荐下载“**_汇”投资app,后根据对方的操作要求进行投资,被骗110 000元,其中30 000元通过被告人吴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进行转移。

同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河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支付宝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本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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