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吴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片**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之**。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片**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巷**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肖某某、陈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先后加入由同案人“耀哥”(另案处理)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使诈骗团伙逃避打击,众人分工合作,专门负责招揽“兼职”人员,从而提供“兼职”人员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给“耀哥”使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先后骗得被害人邓某某等多人现金人民币至少174950.46元。

2018年8月27日9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129号虹泰宾馆795房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七被告人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参与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