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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吕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园。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晚上,万某某通过QQ(号码:235177****)添加了被告人孙某某的QQ(号码:235625****),经双方协商,孙某某答应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万某某解答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科综合能力测试的试题(以下简称高考理综试题)。万某某通过微信(号码:wl1999****)向孙某某微信(号码:ck1552798****)转账500元人民币定金,承诺尾款考完后支付。孙某某将帮万某某做高考理综试题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吕某某,并承诺考试结束后分报酬,吕某某同意。2019年6月8日9时许,万某某在考试期间用手机拍摄高考理综试题后,通过QQ(号码:187764****)发送至孙某某的QQ(号码:133681****),孙某某将部分试题通过微信(号码:SUN235625****)发至吕某某的微信(号码:ATP7****),二人一起做出答案后,由孙某某通过QQ(号码:133681****)和手机短信的方式将答案发给万某某。考试结束后万某某拒付孙某某尾款,吕某某得知便未向孙某某要求分报酬。

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池州火车站候车室内将孙某某抓获。2019年7月2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石林居家民俗客栈内将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4.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2019年湖北省高考理科综合试卷及答案,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追究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盼

检察官助理:林文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孙某某电话:1552798****,吕某某电话:1998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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