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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滕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火锅店**,出生地山东省滕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路**组**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儿童图书两本、女士外套两件等物。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粉色运动鞋一双、八韵草保湿滋润乳一瓶等物。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粉色女童公主裙一件等物。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杞王特优级中宁枸杞一袋、丘比香甜沙拉酱一袋、白色女鞋一双等物。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照片、物品清单、购物小票、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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