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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湖北省********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8********,汉族,文盲,现住湖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6时许,汤阴县公安局韩庄派出所接110指令,值班民警杨某乙带领辅警到韩庄镇人和大道新城怡景小区工地出警,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工地部分民工以讨要工资为名阻挡新城怡景工地大门,导致该工地商砼车辆无法正常驶入驶出。民警多次劝离无果的情况下对拒不离开的刘某某强制传唤,传唤过程中,孙某某予以阻拦,孙某某、刘某某以辱骂、推拽、殴打等方式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并致多名民警、辅警受伤。经鉴定,民警张某某、民警杨某乙、辅警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某、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等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等人陈述;3.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对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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