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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开远镇**庄**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共谋由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孙某某照片购买虚假的军官证及户籍证明交由孙某某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刘某某使用办理好的银行卡在赌博网站进行博彩,被告人刘某某支付被告人孙某某相应的好处费。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份间,被告人孙某某共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3张银行卡交由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分别为:

1.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支行使用名为“莫某某”的虚假军官证及户籍证明银行卡1张(62122***************);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支行使用名为“关某某”的虚假军官证及户籍证明办理银行卡1张(6212***************);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昆明**支行使用名为“邹某某”的虚假军官证及户籍证明办理银行卡1张(62122***************)。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晋某城区支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卡办理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监控截图及虚假军官证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光碟5张。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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