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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宝丰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十里**村十里**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先后建立“**”和“**”网站,通过会员充值的方式,向会员提供色情视频的种子链接文件。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鉴定,在**网站上随机下载的种子链接文件共计70部,其中67部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的上述网站传播淫秽视频,仍帮助其对该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和刘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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