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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倪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2011年1月28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街**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镇**路**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路**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5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楼**楼**号,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号楼**单元**楼**。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默特右旗**镇**街**号。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栋**单元**室,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住西安市未央区**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组。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号**幢**单元**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单元**室。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村**幢**室。2012年11月20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号楼**楼**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崔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顾某某、武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4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倪某某等原来在北京市附近从事传销犯罪活动。2017年11月前后,被告人倪某某带领传销团队核心骨干崔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范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等成员来到西安,*甲会(未合法批准)**、陕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某商议,由倪某某方租用陕西**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并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又租下“中港国际”B座22层作为传销犯罪活动的窝点;倪某某传销团队以参与*乙会成为会员为名义,以陕西**科技有限公司“大爱网”购物平台为诱饵诱骗外地参与者来西安,采取“开会”,“交流”等方式,诱骗群众缴纳52100元加入大爱网,作为交换,每一个传销资金(52100元)中的5210元交给大爱公司。

该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为:下线会员交纳52100元人民币加入所谓的大爱网,通过“公排跳排,强弱搭配”层层晋升方式,形成了上下金字塔式六层的传销网络人员关系。每个传销小组合计六层按金字塔形式排列共计42人,由下到上分为:新会员、会员1、会员2、**(V1)、**(V2)、总监(V3);会员层27人,会员1层9人,会员2层3人,**层1人,**层1人,总监层1人。会员小组成立后总监、**、**、会员2、会员1共计15人是已经排好的,新会员层是空的。新会员按照他们排好的顺序全部填入第六层,即会员层。第六层27人排满后,该小团队分裂为模式完全一致的3个新的团队,原团队中的每个层级集体晋升一级,总监出局。新的3个小团队继续空出第六层27个位置,按照上述的规则继续诱骗群众加入。缴纳52100元加入传销后,新会员同时得到一个大礼包(由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系字画、茶叶等廉价物),传销团队收取“沉淀资金”3300元,推荐人分7800元,总监分14000元,**分10000元,**分8000元,新会员所对应的上面会员2,会员1,会员各分得5000元,4000元。同时还规定,总监,**,**将所得的资金分别交出3000元,2000元,1500元交给团队,作为给被告人孙某某公司5210元和举办氛围会1290元的资金。传销团队规定,52100元由团队的**带领新会员交至申购中心,并领取所谓的大礼包,均由被告人顾某某、或者武某甲办理,顾某某再将各个层级的奖励交给各个传销小组的**进行发放。

以被告人倪某某为首的传销团队,骨干成员有李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宋某某、范某某、倪某某等,成立之初,共同商议每人出资30万元作为传销组织的启动、租房等资金,并交由倪某某。其下分为六个小组,每个骨干成员自成一组,各自负责组里的工作。其中一组组长李某甲,二组组长崔某某,三组组长高某某,四组组长宋某某(另案处理,在逃),五组组长范某某(另案处理,在逃),六组组长倪某某。每个小组根据新拉入的新会员的多少设立数量不等的小团队,分别由**以上传销人员协助组长进行管理。

具体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是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整个传销的活动的管理。其具体管理的六组,经鉴定,发展会员为103人,其中缴纳了52100元的会员有55人。

被告人崔某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是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具体负责管理的二组,经鉴定发展的会员为323人,其中缴纳了52100元的会员有131人。

被告人高某某系该传销活动的发起人,是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具体负责管理的三组,经鉴定发展的会员为108人,其中缴纳了52100元的会员有42人。

被告人李某甲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是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具体负责管理的一组,经鉴定发展会员为60人,其中缴纳了52100元的会员有29人。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被告人倪某某等利用自己名下的“大爱网”进行传销活动,为非法获利,积极为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站台”,以提供“大爱礼包”为掩盖,合计发放大爱礼包630个(有详细信息540人),获取传销资金3282300元。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李某丙,2018年3月前后经熊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整个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过总监、**、**,在传销二祖协助崔某某管理,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122人。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传销时化名黄某乙,2018年5月前后经王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二组)中担任过总监、**、**,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18人。

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3月前后经徐银汉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四组)中先后担任过**、**,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44人。

被告人陈某甲,2018年2月前后经网友(王某某,音)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四组)中担任**,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34人。

被告人罗某某,2018年3月前后经网友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四组)中担任**,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25人。

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1月前后经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二组)中担任过**,**过**,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20人。

被告人姜某某,2017年12月前后经崔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二组)中担任过**,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18人。

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4月前后经高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三组)中担任过**,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18人。

被告人陈某乙,2018年8月前后经网友王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四组)中担任过**,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15人。

被告人王某甲,系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活动有组织、管理作用,在传销组织(六组)中担任**,其下线传销人员经审计有7人。

被告人顾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申购中心的工作,负责收取传销资金、提成的发放,负责与被告人孙某某的大爱网进行资金核算、大礼包领取等业务联系。

被告人武某甲,在该传销组织系二组的财务,同时协助顾某某负责申购中心的工作,登记传销人员等。案发后经司法审计,截止2019年1月25日,该传销案参与传销的人数为1193人,涉案金额为3394.9万元以上人民币。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姜某某、黄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武某甲、刘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2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合同、申请书等书面材料;

4鉴定报告;

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崔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顾某某、武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欺骗不明真相群众,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引诱群众组织参加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李某乙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崔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姜某某、陈某乙、王某甲、顾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武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3、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4、案卷材料五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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