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倪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孙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伙同孙某窜至双流区************小区********号仍由孙某望风,倪某某开锁进入,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椅子上的银色苹果牌平板电脑(ipad2 mini)及放在卧室柜子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共计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