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收受下线码民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乙等人的投注,再将投注报单给被告人余某甲,然后由余某甲通过网络报单至上线庄家,余某甲按照投注金额的10%-11%的比例返水给孙某某。自2018年“地下六合彩”96期至144期,孙某某共计接受投注182411元,将投注全部报给上线余某甲,通过返水获利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余某甲除了接受下线孙某某的报单,同时收受杨某某报单3000余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余某甲在挂口菜市场南门被公安民警抓获,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赌资各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的码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甲、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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