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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号,个体经营。2014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3年3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武都区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6年6月18日,因打架被武都区公安局钟楼滩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6年12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武都区公安局东江派出所行政处罚200元;2018年6月20因与他人打架被武都区公安局钟楼滩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8年12月因殴打并致伤他人,被武都区公安局东江派出所调解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号,驾驶员。2012年10月1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8日,因打架被武都区公安局钟楼滩派出所调解处理。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在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办**处对面公交车站处,张某某酒后与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某被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三人打伤住院,张某某的妻子杜某某报警。后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诊断,并由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赔偿了张某某的医药费及各项损失,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使他人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孙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现都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法律材料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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