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律师资格,为方便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向被告人伍某某提出帮忙为其在外地购买律师资格证。伍某某同意后,孙某某向伍某某提供了自己彩色寸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5月,伍某某在广东省阳江市找了一名外号叫“阿达”的男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持证人孙某某,执业证号15122200600896037,律师资格证号A20095122021447),另外花费人民币200元用于办证时的吃喝及邮寄费用。2019年5月17日,孙某某通过邮政银行给伍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2019年5月18日,伍某某通过邮政EMS快递将律师执业证邮寄给孙某某。孙某某收到该证件后,在云阳县农坝镇向刘某某出示购买的假律师执业证后,接受刘某某的委托,签订授权委托书代为处理刘某某房产问题,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予报酬。同月18日,孙某某持律师执业证到云阳县农坝镇云峰村村委会,向云峰村村委会驻村****薛某某出示购买的假律师执业证和授权委托书后处理刘某某房产问题,被薛某某当场识破。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在云阳县农坝镇云峰村村委会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农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于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的假律师执业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42329****;被告人伍某某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38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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