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孙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组建安徽结果贸易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或公司经理培训并指导公司业务,并聘用张某乙、鲁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业务员招聘等行政事务。该公司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每个“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现查明曾在该公司任职业务员的有216名。被告人乔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均为“战狼队”业务员。
该诈骗团伙采用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具体先通过交友软件等各种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邓某某”、“张倩文”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再由张某乙、鲁代某某、邓某某等人将邓某某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某、张倩文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某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经审计,该公司诈骗数额为15591931.99元。本案被害人人数至少数百人,其中有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陈世兵和金某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系“战狼队”业务员, 2016年下半年加入公司,2018年10月离职,所在战队诈骗总数额为4989208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235327元,个人获利100000余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系“战狼队”业务员, 2018年3月加入公司,2019年1月离职,所在战队诈骗总数额为3001602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66120元,个人获利约50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系“战狼队”业务员, 2017年6月加入公司2018年1月离职,所在战队诈骗总数额为2287547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261154元,个人获利约6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系“战狼队”业务员, 2018年3月加入公司,2018年8月离职,所在战队诈骗总数额为1899623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33638元,个人获利约20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乔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安徽省怀远县和凤阳县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记录、张倩文身份证照片;
2.鉴定意见: 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补充审计报告、商品鉴定报告;
3.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5.证人证言:陆某某、茆某某、丁某某、鲁代某某和张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张某丙、刘某某、褚某某冠群、邵某某和吕某某董的陈述;
7.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李某某、乔某某、孙某某和张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乔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虚假网恋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