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71********,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二人系母子关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其儿子乔某某及其乔某某的女朋友秦某某(在逃)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临西县城世纪联华超市6号职工入口处的一辆玫瑰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临西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90元。之后被害人李某某自行将被盗车辆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盗窃车辆时的监控录像;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被取保候审,二人系母子关系。同案犯秦某某在逃。被告人孙某某、乔某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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