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小区**栋,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会泽县监察委员会政务立案调查,2019年5月22日,会泽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7日解除留置,因涉嫌行贿犯罪,经我院决定,2019年9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明宇、党锐,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会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承建工程中的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时任会泽县田坝乡党委书记、时任会泽县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高某某行贿,行贿给高某某位于会泽县**市场商铺一间,价值人民币229463元,现金15万元人民币。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孙某某在获取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和便利。
2、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为谋取承建工程中的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时任会泽县环保局副局长、云南省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建设指挥长的宦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8万元。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孙某某在获取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和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结果、情况说明,领导班子分工通知、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工程验收结算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会议纪录、银行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罗某某、唐某甲、孙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侯某某、唐某乙、李某乙、施某某、宦某某、计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659,46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具备《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富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马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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