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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兵,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宿舍。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2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大王镇常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王路与常青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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