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镇**村*号,住喀什市*****酒店*楼**********公司宿舍,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准驾车型:C1,无前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在喀什市二环路川渝大酒店吃饭、饮酒,其喝了二百克白酒。次日1时5分,被告人孙*驾驶苏K*****号车从喀什市二环路川渝大酒店前门停车场出发,行驶至该路段路口后调头,看到前方路段有交警设卡盘查,孙*遂驾车驶进马路旁的便道,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孙*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龙

                                       (院印)

 2020年4月28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