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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办*路*家属院*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0时29分许,在长葛市*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孙*持C1M证驾驶豫AN1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主动靠边停车接受民警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其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2018年9月30日经许昌市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189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检验结果为:被告人孙*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9.7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办*路*家属院*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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