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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司机,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路段时,与步行人张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外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引发呼吸心跳循环衰竭死亡。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正公交认字[2020]第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勘验、检查笔录;

4.​ 证人吴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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