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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在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适遇蒋某某由南向北过路口,人车相刮,致车辆损坏,蒋某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记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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