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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34号

 

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诉讼代表人方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85********,汉族,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室。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乙、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孙某乙、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乙、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及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孙某乙决策,通过中间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从泗洪**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5120687.4元,税额合计732984.85元。其中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从泗洪**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4196889.2元,税额合计604703.62元;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从泗洪**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923798.2元,税额合计128281.23元。后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及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凭证,调取的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税款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及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及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乙直接实施了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杭州*乙服饰有限公司已注销,不再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本人及被告单位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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