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于潍坊市潍坊县昌邑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威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环翠区**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威海市文某区**街道**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1日、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孙某、黄某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对所销售“韩国正品HUONSvc美白淡斑水光精华液”的产品性质、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等亦未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便通过阿里巴巴、淘宝或微信等网络平台予以销售,经威海市食药监局认定,该产品系药品。被告人孙某涉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1114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8523元,未销售1154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848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来峰
检察官助理:韩文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文某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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