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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本金盗窃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本金,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96********,小学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捕前住莫旗**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本金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本金骑摩托车来到莫旗**镇**街**巷的民房内实施盗窃,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黄金手链一条、金镶玉项链一条、18K金项链一条。经莫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5,090.00元。被告人孙本金将大部分赃款挥霍,2020年9月29日被抓获时,从其微信内扣押人民币993元,和田玉一块,已退还失主。被告人孙本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本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本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本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新罪,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本金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人民法

检  察  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11月27日

                                

   1.被告人孙本金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随按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证、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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