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景元,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9********,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枣庄八中对面出租屋,户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 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四百元;2018年9月3 0日因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景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于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景元、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景元单独或与被告人陈某结伙,到徐州市铜山区及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后销赃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孙景元涉案数额28820元,被告人陈某涉案数额683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景元、陈某结伙到铜山区茅村镇一电厂卸煤处后,被告人陈某在路边等候,被告人孙景元盗窃王某甲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在二人返回路途中被巡逻人员发现,弃车逃窜。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16元。
2.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景元、陈某结伙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东亚钢铁厂三号门附近,盗窃曹某某的一辆蓝色天屿牌双排座带棚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23元。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景元、陈某结伙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交警中队南树林,盗窃吴某甲的一辆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02元。
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孙景元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开发区润禾纸业厂门口,盗窃赵某甲的一辆时风牌全棚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7478元。
5.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孙景元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锦海伦服装厂大门北,盗窃王某乙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20元。
6.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孙景元到山东省枣庄市古邵镇中学门口附近,盗窃孙某某的一辆赛利特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34元。
7.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景元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兴达钢铁厂办公楼南停车场内,盗窃赵某乙的一辆盛昊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28元。
8.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孙景元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山村加油站北一路口边,盗窃王某丙的一辆恒阔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动车等;
2.书证:电动车合格证、收据等:
3.证人朱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景元、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物件认证中心出具个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景元、陈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景元、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景元、陈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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