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村**号。被告人孙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6日原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被害人严某某通过隋某某找熔喷布货源,隋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孙某谎称自己手中有熔喷布资源,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货款人民币198万元,其中隋某某、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3万元介绍费,被告人孙某将其余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经被害人严某某多次催讨,3月6日刘某某、隋某某退款人民币13万元、孙某退款人民币2万元。
2020年3月7日至3月9日,被害人石某某通过许某某找熔喷布货源,许某某介绍隋某某给被害人石某某,隋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孙某谎称自己手中有熔喷布资源,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货款人民币42.5万元,其中,隋某某、刘某某共分得3万元介绍费,被告人孙某将其余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经被害人石某某多次催讨,隋某某、刘某某共退款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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