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无证照经营卷烟,于2013年11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二千四百元;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17年6月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八千元;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非法经营额合计965024元。现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多次向李某甲非法销售黄金叶、利群、泰山等品牌香烟,非法经营额199062元。
2.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多次向崔某甲非法销售黄金叶、南京、黄鹤楼等品牌香烟,非法经营额536690元。
3.2019年1月17日,盐城市大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及其用于储存香烟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李某乙家粮库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其收购待售的中华、黄金叶、黄鹤楼等品牌香烟1034.9条,根据当地市场零售指导价计算,非法经营额229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农业银行交易流水、盐城市大丰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盐城市大丰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现行零售指导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崔某甲、崔某乙、李某乙、肖某某、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庆恒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