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一名外号为“瘦某某”的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儋州市**镇路面上寻找可以盗窃的财物。“瘦某某”骑车载着孙某某路过儋州市**镇**市场附近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一人骑着电动车,电动车车头车兜处放置有一部手机,“瘦某某”就提议偷王某某的手机。随后“瘦某某”骑车载着孙某某尾随王某某进入**市场后门的小巷子内,孙某某趁着王某某停放电动车时快速下车步行至王某某身后并伸手将王某某放在车兜里的手机偷走,之后“瘦某某”骑车载着孙某某逃离现场,并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两人将800元平分。
2019年12月24日17时,儋州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镇**广场旁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到案。
2020年1月6日,儋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儋价认定[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苹果牌8PLUS型国行全网通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发票;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光盘、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瘦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军
检察官助理:王水龙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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