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松),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皖A5****号小型黑色奔驰轿车,从濉溪县开发区沿202省道返回淮北市杜集区,途中多次闯越红灯、违规占据车道并超速行驶。当日22时38分,孙某某驾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山路与榴园路路口时,违规占据左转车道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该路口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上海大天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潘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主动投案。
2019年5月23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9mg/100ml;同年5月27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发生时,皖A5****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路口,其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上海大天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上海大天牌二轮电动车向右侧倒地并向北偏东方向滑移后静止,皖F5****号小型轿车由东北方向滑移并驶入道路东侧花坛后静止。2.皖A5****号小型轿车通过录像画面A点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5km/h—89km/h。3.被鉴定的上海大天牌二轮电动车通过录像画面B点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km/h—17km/h。2019年5月24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潘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三大队事故中队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淮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乙、芈某某、施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6.视听资料:DVD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城区道路上多次闯越红灯,强行占道,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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