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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9日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9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害人周某某、牛某某夫妇的租住处,通过插卡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得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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