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新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佳木斯向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长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小区。2001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8月29日被假释,2005年7月14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佳木斯向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新海在佳木斯向阳区**租车行租一辆本田CRV汽车。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和兰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将该车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篡改并伪造车辆买卖协议,以此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进行抵押借款。201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艺术剧院附近签订汽车买卖协议,骗取人民币7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新海于2020年8月10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长江于2020年10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长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汽车买卖协议等;
2.证人辛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长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茗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新海、李长江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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