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新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孙某乙、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孙新政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1月7日及2017年8月18日共分成获利56.44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376万余元。
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新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迷迷、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新政及同案人王某甲、程某某、郑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网站后台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新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新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胜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新政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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