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卞金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巷。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019年12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卞金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街道**社区。被告人卞金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卞金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本院以被告人卞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磊,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路。被告人庞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东亚,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5********,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被告人曹东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金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庞磊、曹东亚、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取证困难且案情重大复杂,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7年6月20日,在睢宁县**小区内,卞金某司机朱某甲与龚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完结。后被告人卞金某为逞强好胜,联系犯罪嫌疑人邱某甲、张某某、孙某甲对龚某某实施殴打。2017年7月1日23时52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孙某甲携带木棍、身着迷彩服佩戴鸭舌帽、口罩、手套并身披雨衣蹲守在**镇**小区北门院内。7月2日0时15分,龚某某驾驶车辆从西花园小区北门进入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孙某甲遂持木棍殴打龚某某,致龚某某门牙缺失一颗、右腿髌骨骨折、双侧第10后肋骨骨折。0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孙某甲从**小区向西逃跑至苏源北路,乘坐犯罪嫌疑人邱某甲驾驶的苏CQ****号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龚某某两处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卞金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5.苏CQ****号轿车监控轨迹、**小区监控视频等。

二、诈骗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卞金某、孙某、曹东亚、庞磊、周某甲及犯罪嫌疑人韩某甲、胡某某、仲某某、孙某乙、庞磊、王某乙、刘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相互交叉结伙,设计赌局圈套,通过使用控制牌局输赢的假赌局方式实施诈骗十四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2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参与其中六起,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5余万元;被告人卞金某参与其中七起,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余万元;被告人庞磊参与其中三起,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2余万元;被告人曹东亚参与其中两起,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万;被告人周某甲参与其中一起,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年初,被告人卞金某、庞磊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胡某某、仲某某等人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诈骗王某丙财物。后上述人员在安徽省与南京市交界处一农家乐内,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王某丙220万。

2.2017年,被告人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吴某某等人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诈骗邱某乙、王某丙财物。待邱某乙与王某丙被引诱确定参赌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曹东亚、周某甲充当假赌客及遥控骰子控制赌博输赢。后上述人员在江苏省宿迁市一居民房内以使用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邱某乙20万。该起诈骗结束后,被告人曹东亚、周某甲返回睢宁,其他人员将邱某乙、王某丙引诱至上海市一商务楼,再次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邱某乙190万,诈骗王某丙100万。

3.2016年年初,被告人庞磊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胡某某、孙某乙、刘某甲等人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诈骗王某丙财物。后上述人员在江苏省苏州市一游船上,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王某丙100万。在该起诈骗过程中,被告人仲某某落水,王某丙将其救起。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刘某甲、吴某某等人在上海先以打假牌的方式对王某丙实施诈骗。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得知后,为非法获利赶至上海。后被告人卞金某给付韩某甲30万元,韩某甲等人退出,将假赌场交由被告人卞金某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继续使用。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通过该假赌场,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王某丙200万。

5.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刘某甲、朱某甲、周某乙、王某乙等人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诈骗陈某某财物。后上述人员在江苏省南京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陈某某255万。事后,陈某某用其在睢宁县龙城国际、紫金花城的三套住房转让给被告人卞金某,用来冲抵120万假赌博的债务,后因陈某某识破骗局,被告人卞金某将该三套住房返还给陈某某。

6.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庞磊与犯罪嫌疑人韩某乙、胡某某、仲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刘某乙钱财。后上述人员在安徽省泗县,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刘某乙15余万元。

7.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卞金某、曹东亚、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刘某甲等人, 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邱某乙钱财。后上述人员在江苏省睢宁县**小区朱某乙办公室内,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邱某乙110万元。被告人曹东亚在邱某乙到场时充当假赌客,待邱某乙欲参赌时将正门位置让与邱某乙,后在旁边观看,事后分得一万元。

8.2017年3月份,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丁钱财。后二人在犯罪嫌疑人卞金龙(另案处理)位于江苏省睢宁县**豪庭的家中,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丁30万元

9.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仲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丙钱财。后上述人员在上海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丙340万元。

10.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丁钱财。后上述人员于当天在上海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丁350万元。

11.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丁钱财。后上述人员于当天在上海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丁375万元。

12.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丁钱财。后上述人员于当天在上海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丁280万元。

13.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王某丙钱财。后上述人员于当天在上海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骗取王某丙150万元。

14.2008年4月份,被告人卞金某与犯罪嫌疑人韩某甲、胡某某、仲某某、孙某乙等人,为非法获利,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陈某某、钟某某钱财。后上述人员在江苏省南京市以控制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陈某某、钟某某105万,后因陈某某、钟某某二人识破骗局并报而未得逞。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卞金某由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曹东亚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庞磊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经法律教育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卞金某、孙某、曹东亚、庞磊、周某甲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孙某乙、胡某某、仲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金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金某、孙某、曹东亚、庞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金某、孙某、曹东亚、庞磊、周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卞金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卞金某、孙某、曹东亚、庞磊、周某甲现均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26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